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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查房:被人忽略的违法现象

2007-09-26 10:15 阅读(?)评论(0)

公民的私人住宅权不可非法侵犯:《宪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:“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”《刑诉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:“进行搜查,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。在执行逮捕、拘留的时候,遇有紧急情况,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。”《刑法》与《刑诉法》的相关规定,既是《宪法》保护公民权利精神的具体体现,也是确保《宪法》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施的保障。

首先有必要明确一下“住宅”的概念:住宅即公民合法居住的个人私密场所,就是通常所说的“家”。比如,你买房为居住用,这就是你的“住宅”;再比如,你租房为居住用,这也是你的“住宅”。两者均属法律保护的“住宅”之列,也就是西方谚语中所说的:“风可入,雨可入,国王不可入”的“家”。

观念中的酒店客房一直作为“公共场所”的范畴而理解,没有看到过任何把酒店客房定义为“公民住宅”的说法。那么,酒店客房应属于公共场所,还是个人私密空间的“住宅”?酒店客房的占有者是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,客人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并拿到了客房钥匙之后,该客房就成了客人的“家”,即法律意义上的“住宅”。

人们往往有种错觉:一提到“住宅”,首先想到的是自己那个“老婆孩子热炕头”的家,其实,这只是狭义上的“家”,在法理上,“住宅”应当包括你的一切以居住或私人生活为目的的、那个被你合法私人占有的场所。出租房在此列,酒店客房自然也应当在此列。

在当下,类似于酒店查房这种事情已经很少了,尤其是一些星级酒店。但价位偏低的小旅店里,查房还是经常发生,住高级酒店的人不太好惹,住不起高级酒店的人群还是好“欺负”的。这定义为“非法搜查”或者“非法侵入公民住宅”,这一点都不为过。

现代法理强调的是:首先承认个人是合法者,除非有违法的证据,这应当也是最基本的法治观念。而莫名其妙、毫无缘由的酒店查房,却缘于一个相反的观念,就好比在大街上毫无缘由地被挨个排查一样。查房首先要有合法理由,然后开好搜查证,走则成为因酒店查房而涉嫌“非法搜查罪”或者 “非法侵入住宅罪”的“第一人”,这名声可并不好听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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